给全国各地华族舞蹈比赛主办方的一封信

放眼马来西亚国内大大小小的舞蹈比赛如此活跃地被盛举了这么多年,我以自己浅短的经历与知识,观察并整理出了以下的一些看法。也许说法会有些粗略、片面和敏感,但希望阅读者都能成熟地将情绪先放一边,理性地看一看这些被提出的观点,也退一步想想彼此是否还有改善的空间。盼这封信能引起各团体组织与舞蹈工作者们的关注,使大家对舞蹈比赛有更深一层的想法或促进大家作更进一步的探讨,这对我国的华族舞未来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华人的舞蹈赛事便经常以不同的“包装”出现在华人社会里,挂名“舞蹈节”、“观摩会”、“大汇演”等的舞蹈活动其实也常是舞蹈比赛的化名,透过荣誉奖项或奖金的形式来吸引参与者。很多主办当局推广这些活动的宗旨虽然离不开“促进交流”、“提升舞艺”等,但实际上却是在以舞蹈竞赛为手段来达到其它目的(如“传承中华文化”、“捍卫华人文化”、“社团联谊”等)。参赛者在“观赏与学习他人之舞蹈表演”的同时不免也会有“如何比别人更胜一筹”的心态,或者希望自己能透过奖项来为所代表的团体增添学术荣誉和分数等。“纯粹参与”、“纯粹学习”、“纯粹交流”的这些心态其实已成了理想主义者的梦想,“如何获胜”、“如何满足评审”、“如何与众不同”、“如何保住铁饭碗”等反倒成了许多人参与的实际心态。从这点看来,国内的华人舞蹈活动的盛行未必有助于舞蹈艺术的实质提升,舞蹈比赛、舞蹈表演和舞蹈考试等的实际作用也是应该被检讨的。否则长年累月下来,当“交流”变成“较量”时,华社对舞蹈认识的速度也将不及对舞蹈意义的分歧来的快、舞蹈活动也便与其初衷“貌合神离”。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到舞蹈比赛无法发挥其正面的作用呢?根据数年的观察,国内华人的舞蹈比赛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以下的一些现象,使舞蹈比赛的机制无法为舞蹈艺术而服务:

* 舞蹈比赛的目的不明确或立场不坚定;
* 对舞蹈名词的涵盖与定义认知不同;
* 对章程作用的忽视;
* 对评分制度、成绩标准等的不严谨;
* 对赛绩的影响力以及后续工作的漠视;等等。

比赛章程,顾名思义也就是比赛这个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在我国有一定数量的舞蹈比赛章程都没有提供充足的讯息,比如:更具体的活动目的、参加作品应具备的条件、比赛方式或评分方式等。比赛好比游戏,是参与者之间的一种竞争,也是一种“有组织的玩耍”。若要游戏“好玩”便要有完善、让人容易服从与接受的游戏规则,否则比赛就会像是一种赌注——谁是最后的赢家仿佛仅靠“运气”而已(碰上什么样评审便有什么样的成绩)。因此,一个完备的比赛除了要有完整的章程,也要有能共同维护章程准则的执行者(或“游戏把关者”)才行。再来,参与者也必须得对比赛游戏有心里准备,因为游戏固然能以娱乐或教育为目的,但游戏的定义可以是很主观的,未必一定是以“对/错”为出发点。所以“了解、包容、学习”是玩游戏的基本概念,而“玩得起、放得下”更是游戏参与者都要有的重要心态。

很多舞蹈比赛的主办单位之所以对章程没有太关注,除了是因为盲目跟从的心态以外,他们对舞蹈课题缺乏相关的认识也是关键性的原因。这些其实都有碍我国舞蹈艺术的发展的。任何原则、教程与教条都应该是与时并进、能反映和辅助当代社会的人文需求才是最理想的。随着时代的演变,“舞蹈”、“文化”和“传统”的意义和作用其实也都有所不同,所以不仅舞蹈比赛的宗旨可以再细致化,舞蹈比赛的评分准则等也都得根据情况而改进才为理想。在大部分的情况下,主办单位认为以评审团的决策和审美观便可以弥补整个章程或比赛机制的不足,或认为若将舞蹈审核的决定权全盘地交给评审团便可以使比赛“完美”落幕。但其实并不然!比赛宗旨(好比帆船的去向)、评分标准(船桨的位置)、比赛制度的完整性(船的结构)甚至是执行理事(桨手的能力与状态)才是使整个比赛能发挥效益的重要因素。若不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比赛游戏基本上是模糊且耗资费力的,也可以在很多方面蹦出问题来。例如:

* 缺乏对舞蹈的理解与共识

常见一些比赛标榜“华族舞”、“传统舞蹈”、“民族民间舞”、“中华舞蹈”、“汉族舞蹈”等作为赛事主题或参赛的舞蹈种类,但是却没有在章程里提供更多的相关讯息,仿佛这些称谓、定义、规格与其所涵盖的范畴等是全国人民(甚至是评审们)都有共识了的。事实并不如此,因为在目前来说“什么是华族舞”仍是因人而异的,还有待未来更多的舞蹈工作者投入探讨和研究,以统一共识。

此外,很多主办单位常在一个舞蹈比赛里广泛地接纳不同类别的舞蹈,但其实不同的舞蹈种类有着不同的审美标准和规格,很难用一样的尺度去作比较。例如古典舞、现代舞、儿童创意舞蹈、中国少数民族舞蹈、传统民族舞蹈、芭蕾舞、嘻哈舞、国标舞等的舞蹈特点和“技巧”都不尽相同。让五花八门的舞蹈掺和在同一舞池里,肯定会让评审的工作难度提高,成绩标准也难以达到统一。

* 不符合比赛宗旨的评分制度或参赛资格

有的主办单位旨在提高舞蹈员的技术表现,但是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却着重在编导的编排、构思等。相若的,有的比赛鼓吹舞蹈创作却也接受模仿作品、成品舞蹈作品的参与。这些矛盾除了可能出自于主办单位未善用其章程或评分制定来强化其宗旨之外,也可能是有的主办单位并没有明确的活动目的:为了什么而办赛(或者,不是为了舞蹈而办了舞蹈比赛)? 这些都是可惜的,因为这么庞大的资金和资源若能被好好地规划在舞蹈教育的方面,受益的人肯定也不少。

* 不明确、不明智的评分准则

章程里常见类似这样的评分标准:舞蹈内容25%、表演技巧25%、舞蹈编导20%、音乐20%、服装10%。即使不谈这模糊的分数比例是着重在舞蹈创作、舞蹈员表现、舞美还是在考验编导,实际上在马来西亚这个缺乏“原创条件”的环境里,规定音乐20% 和服装10% 无疑已是送分的举动了。有的举办单位会在比赛当天与评审团沟通,随着评审的见解即时去修正评分标准甚至评估方式,但是这样亡羊补牢的做法其实对参赛队伍是不公平的。从下列几点来看:一、评审团们未必全面明白比赛的宗旨或来得及使评分制度配合上比赛的意义;二、若评审团更新的评分方式与章程上所注明的有出入,参赛队伍事先所作的准备很可能就付诸流水了;三、若主办单位不允许评审团做任何改变或调整,评审们基本上并不能以自己的专业认知去评估出最符合奖项或某些头衔的作品,而只能靠填充的方式去砌出一个样板成绩而已。如何使评分标准和评分方式符合比赛的宗旨,其实是非常需要被思考的。

* 不合身、不合理的比赛制度

不少主办单位随意参照其他/国外的舞蹈比赛方式但是却不考虑这些比赛制度对自己的活动的实际关联,比如:去掉评审们所给的最高和最低分数然后拿其余的总和;实行现场亮分制度(以显示公开、公正)但某些奖项的标准其实很有弹性、很需要评审们讨论定夺;在不合适的情况下加入不太必要的奖项如“最佳服装奖”、“最佳舞台美术奖”、“最佳精神奖”等;不限定奖品的数量但分数只有两个跨距如:达到某个标准的都叫“金奖”,其余的一律叫“银奖”;很用心地希望每一个参赛队伍都能被奖励,于是设定“人人有奖”;等等。更甚的是,有些主办单位并不关注比赛成绩的代表性/影响力,例如只要求评审填分数但不允许他们进行讨论;甚至有的在评委们交出成绩过后,再根据自己的内部需要去调整得奖标准、作品的数量、颁奖方式等。比赛成绩甚至评审的公信力往往会因这些因素而受到质疑。

很多时候“比赛结果是评审们的最终裁决”这句话并不见得准确,如上面所叙述,成绩也有可能受比赛机制的偏差或决策差异所影响,并非全是评审团的决定所致。当然,主办单位也需要理解的是不同舞蹈训练背景出身的评审对舞蹈的理念与要求都会是不同的。因此,若主办单位办的是中国传统舞蹈比赛,那么拥有相关舞蹈背景的评审肯定会与其它舞蹈背景的评审观点不同;若主办单位办的是最具马来西亚华人文化面貌的华族舞创作比赛,那么其他国家的评审未必比本国的评审了解得透彻;以此类推。

由此可见,主办单位所制定的舞蹈比赛宗旨和评审制度其实与比赛成绩是有直接和关键性影响的;把关的理事们对章程的忠诚度和透明度也将影响比赛的公正性,然而这些关系却很常被忽略。马来西亚华族舞蹈的全面发展是否真能透过比赛的形式来取得?这是非常值得被全国各地的华社思考的。最起码,从以下的几个问题开始,各主办单位也许便可以试探出自己的比赛是否已在合适的轨道上:

* 为什么要办舞蹈比赛?这活动的受益对象会是谁?
* 是否有足够的具备相关邻域知识的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
* 比赛制度能否协助达到比赛的宗旨?
* 比赛结束后是更接近还是远离目标?等等。

在个人看来,舞蹈比赛的真正意义应该是在于让舞蹈学员们有一个管道去知道自己的表现在舞蹈专家们的见解下是处在什么样的一个水准上,或者与世界标准的距离又差了多少等。再来,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与不同的人交流、观赏别人的作品、学习别人的长处,从而提升自己。能造就这样的作用的舞蹈比赛,才是国人真正需要的一个理想的、健康的舞蹈比赛。

无可否认,我国仍然还有许多想将舞蹈比赛办好的热心单位、用心的执委,常会主动检讨与改善问题,尽心尽力地就为了让更多人有机会能接触舞蹈,这些热忱都是很让人感动、值得受人尊重的。国内的华人舞蹈比赛如今仍面对很多的问题与矛盾,主要是因为大马华人都有多重的身份认同感而造成的。大家既背负着要传承先人文化的使命,也抱负着要体现当代大马华人社会的特质,但是当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手法去追求这样复杂的理念时,争执-抗议-磨合-妥协等的过程似乎也是必然和必要的。因此,要使国内的舞蹈比赛越办越有意义,还有赖全国各地的华社及舞蹈工作者积极地携手合作才行,大家的耐心、诚意、尊重、理解与开放的心态也是少不了的,才能将舞蹈比赛的各个方面照顾好。

我期待这一天的到来,大家并用着自己的力量把我们大马华人独特、美妙的舞蹈慢慢一点一滴地揣摩、垒砌起来。与全国华族舞蹈耕耘者共勉之~

 

许瑛纷
舞蹈自由工作者
马来亚大学表演艺术(舞蹈)硕士
25.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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